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債權人 林麗鵬 上列債權人林麗鵬因與債務人 蔡宜靜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麗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提出對相對人凃畯騰請求之依據,應另行提出釋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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