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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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債權人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郅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先行墊支費用之依據並提出佐證。
二、債務人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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