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8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847號債權人 曾玉翔 債務人 姜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