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譯萱
洪煒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謝譯萱、洪煒承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譯萱、洪煒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謝譯萱、洪煒承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
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