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燈炮型吸食器壹個、安非他命分裝罐壹瓶及斜削吸管填充器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八四、九八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三八號刑事裁定各乙紙、臺灣嘉義看守所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嘉所文衛字第○一○二號函暨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乙份、嘉義縣衛生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單乙紙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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