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案應由受命法官鄧希賢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法官吳坤芳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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