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小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城小字第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城小字第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31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
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肆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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