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達 間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
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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