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邱益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昱良 、 楊榮忠 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
人郭昱良、楊榮忠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