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A男(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父(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A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 律師
劉珞 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雍震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計算式:500,000+500,000+500,000+600,000=2,1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