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崇 訴訟代理人 卓柏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晟佑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 林俊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龍分行110年1月16日88,217元UM0000000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