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鍾承橋 被告 林育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鍾承橋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49號被告林育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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