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號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作成之102年度聲字第20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於同年月25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嗣經本院闡明抗告人是否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同年2月5日再以書狀對前揭裁定表示不服,依前揭規定意旨,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堪認抗告人有對前揭裁定為抗告之意思,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應記載之程式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