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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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岳鋼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
⑴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三小段1156地號土地
及其上建物387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號3樓)業經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8446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完畢,執行結果已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無餘額可資清償同法第108條各項費用及債務。
⑵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保單解約金扣除保單借款後
約餘新台幣21,233元,分別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19日國壽字第99050595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5月19日壽字第0990056539號函及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⑶另債務人之配偶名下亦無財產可供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
三、綜上,經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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