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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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陳金泉
訴訟代理人 溫若屏
被告 黃煜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 陳欣媛 、 俞昇鴻 、 梁原苰 、 陳柏龍 部分,業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調解成立;被告 何憶凱 部分,因經本院就其刑事部分判處無罪,而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判決,均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林家聖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