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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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25號

聲請人 林學志

相對人 張美純

關係人 林學良

林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美純(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學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美純之監護人。

指定林學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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