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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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定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62元
蘇定吾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2
新臺幣47448元
蘇定吾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3%
003
新臺幣429231元
蘇定吾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62元
蘇定吾
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7448元
蘇定吾
暨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29231元
蘇定吾
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