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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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定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62元

蘇定吾

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3%

002

新臺幣47448元

蘇定吾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3%

003

新臺幣429231元

蘇定吾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362元

蘇定吾

暨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7448元

蘇定吾

暨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29231元

蘇定吾

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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