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程士育
相 對 人 曾遠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路○段○○號10樓,有被告之
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