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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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朝日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俊義 人樓之3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清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00,000元,及自民國
110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民國11
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