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龍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龍男犯如附表所示之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龍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裁判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1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本件所犯有期徒刑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至2、8至11、13至16)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3至7、12),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復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7年3月(計算式:6年10月+2月+3月=7年3月)。爰考量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施用毒品(
9罪)、竊盜(2罪)、以及販賣毒品、傷害、侵占、詐欺及贓物各1罪,犯罪類型有別,侵害法益不盡相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1年至104年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惠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3日│104年1月4日│103年11月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413號等│第4413號等│第4413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1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備註│2.附表編號1至3之罪原判處之刑期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75號判決改│││判如上。│└────────┴───────────────────────────────────┘┌────────┬───────────┬───────────┬───────────┐│編號│4│5│6│├────────┼───────────┼───────────┼───────────┤││││││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1日│104年1月4日│104年3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413號等│第4413號等│第1718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事實審││等│等│等││├────┼───────────┼───────────┼───────────┤││判決日期│104年6月11日│104年6月11日│104年8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43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判決││等│等│等││├────┼───────────┼───────────┼───────────┤││判決│104年7月7日│104年7月7日│104年8月3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備註│2.附表編號4至6之罪原判處之刑期分別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75號、│││第184號判決改判如上。│└────────┴───────────────────────────────────┘┌────────┬───────────┬───────────┬───────────┐│編號│7│8│9│├────────┼───────────┼───────────┼───────────┤││││││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5月14日│104年3月17日│104年5月1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718號等│第1718號等│第1718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事實審││等│等│等││├────┼───────────┼───────────┼───────────┤││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判決││等│等│等││├────┼───────────┼───────────┼───────────┤││判決│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備註│2.附表編號7至9之罪原判處之刑期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84號判決改│││判如上。│└────────┴───────────────────────────────────┘┌────────┬───────────┬───────────┬───────────┐│編號│10│11│12│├────────┼───────────┼───────────┼───────────┤││││││罪名│傷害│竊盜│販賣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3年8月│││1日│1日││├────────┼───────────┼───────────┼───────────┤││││││犯罪日期│101年8月17日│104年1月19日│104年4月底某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偵緝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43號│6637號│2134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151號│104年度簡字第456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3日│104年10月30日│105年4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151號│104年度簡字第456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2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0日│104年12月1日│105年4月26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備註│2.附表編號11之罪原判處之刑期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決改判如│││上。│└────────┴───────────────────────────────────┘┌────────┬───────────┬───────────┬───────────┐│編號│13│14│15│├────────┼───────────┼───────────┼───────────┤││││││罪名│竊盜│侵占│詐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18日│104年4月18日│102年9月2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32號│1332號│12294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9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92號│106年度簡字第25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4月29日│106年8月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9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692號│106年度簡字第2582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4日│105年5月24日│106年8月29日│││確定日期││││├───┴────┼───────────┴───────────┴───────────┤││1.附表編號1至1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備註│││││└────────┴───────────────────────────────────┘┌────────┬────────────────────────────────┐│編號│16│├────────┼────────────────────────────────┤││││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15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287號││年度案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2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236號││判決││││├────┼────────────────────────────────┤││判決│110年5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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