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債權人大墅哲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如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元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陸元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陸元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陸元平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