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110號債權人 郭琦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人新宿社區管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補正債權人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