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元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墅哲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時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
欠缺。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