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825號債權人 呂凱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通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潘通信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本件支票共四紙發票人非潘通信)。
二、請提出票號SCAA0000000、SCAA0000000、SCAA000000
0、SCAA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及SCAA0000000、SCAA0000000、SCAA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