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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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70號債權人 葉佐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謝禎祥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陳報,然債權人於陳報狀敘明本件借款係口頭約定,並無書面文件,亦未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提出充足之釋明文件,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