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王雨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德龍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三義鄉拐子湖363-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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