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4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正輝 原名 陳春光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40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8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