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 林玉珠 被告 許四川
陳昌新 懿蓮 念佛會法定代理人 湯松明 被告 吳靜玉
張玲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後變更之聲明,其請求㈠被告等刪除原證2至6上關於侵害其姓名權之部分(共5項)。㈡被告許四川、陳昌新、吳靜玉、張玲音 應於渠 等所管理之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共4項)。查原告起請求刪除文書內容、刊登道歉啟事等均係基於姓名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00元【計算式:3000×5+3000×4=27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致起訴程式不合法,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