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馮昱源
黃存毅 莊宥宸 法定代理人 莊士雍
徐子雅 原告 鄭俊彬 法定代理人 鄭登彥
陳雪菊 原告 鄭靖怡 法定代理人 鄭師航
蔡幸瓊 原告 余瑜萱
楊芳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被告捌圓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被告上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郁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07,315元,並請求被告發給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原告關於薪資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其餘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0元(計算式:3,000×7=21,000),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0元(計算式:4,410+21,000=25,400),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
2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195元(計算式:25,400-4,410÷2=23,19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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