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馨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調偵字第31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itruszinger」商標之活力瓶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馨潔涉嫌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3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仿冒「citruszinger」商標之活力瓶1個,係仿冒布萊德艾創新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次按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資參佐。
三、經查:本件被告馬馨潔涉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案件,嗣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調偵字第3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而扣案仿冒「citruszinger」商標之活力瓶1個(即104年度白保字第225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屬仿冒布萊德艾創新有限責任公司「citruszinger」商標圖樣英文之商品之情,有查獲及扣案物照片共10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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