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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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113年8月21日
未記載
849,184元
8744092
2
多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113年8月21日
未記載
114,000元
874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