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賴素珠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賴素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並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該裁定於107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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