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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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89號上訴人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香品 等107年度保險字第8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萬0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