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5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優爾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得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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