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75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朱漢寶 律師 張倪羚 律師相對人 林資益 代理人 鄭至量 律師相對人 張瑜鳳
林瑞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林資益、 張瑞鳳 、林瑞擇提起訴訟,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相對人林資益對張瑞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房地、對林瑞擇如附表編號2所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復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張瑞鳳、林瑞擇將系爭房地各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林資益所有等情,為避免第三人因不知系爭房地處於訴訟繫屬中而使聲請人蒙受不利益,實有予以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聲請人前就系爭房地聲請保全處分,業經鈞院
106年度全字第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053號裁定確定,可見系爭房地並無移轉予第三人之虞,則本件並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又縱認本件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系爭房地之擔保金仍應分別依序以2,101,667元、294,667元為宜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條項之立法,旨在防免因當事人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不得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撤銷贈與法律關係,而上開訴訟標的之權利性質核屬債權,要非基於物權關係所為,且其得、喪、設定、變更並無須登記。雖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張瑞鳳、林瑞擇塗銷登記之對象屬不動產所有權,惟此尚非本案訴訟標的之權利本身,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核與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炎煌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區│││││││││││││││││├─┼───┼───┼───┼────┼──────┼─┼─────┼─────────┤│1│新北市○○○區○○○段││547││1871.88│2832/100000│├─┴───┴───┴───┴────┴──────┴─┴─────┴─────────┤├─┬───┬────────┬────┬────────────────────┬──┤│編│││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號││建物門牌│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1│2942│新北市三重區富貴│鋼筋混凝│11樓層:86.09│陽台:7.52│全部││││段547地號│土造、12│合計:86.09││││││--------------│層樓│││││││新北市三重區三賢││││││││街207號11樓│││││├─┴───┴────────┴────┴──────────┴─────────┴──┤│含共用部分:富貴段2968建號(面積:427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82/100000)│└───────────────────────────────────────────┘┌─┬───┬────────┬────┬────────────────────┬──┐│編│││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建號│----------------│材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號││建物門牌│屋層數│合計│材料及用途│範圍│├─┼───┼────────┼────┼──────────┼─────────┼──┤│2│61│雲林縣四湖鄉順天│鋼筋混凝│1樓層:151.51││全部││││段851地號、852│土造、3│2樓層:151.51││││││地號│層樓│3樓層:94.36││││││----------------││合計:397.38││││││雲林縣四湖鄉中華││││││││路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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