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薰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銘薰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
8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9月24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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