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鈞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林鈞民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9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