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上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克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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