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112號聲請人 廖方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聲請人廖方瑜之印鑑證明書。
㈡請聲請人廖方瑜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印鑑章。(請補蓋
於所附聲請狀影本後寄回)㈢請提出被繼承人 田金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田金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財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