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郭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烈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郭烈、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狀附聲證一資料所載存戶為禾風圖書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之個人帳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之借貸法律關係存在,暨有共同借款之事實。聲請人雖於106年2月22日陳報,經查聲證一、七之存摺紀錄,該帳戶所有人為「禾風圖書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又聲證五雖為聲請人轉帳予 張令宜 ,惟匯出對象亦非債務人。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資料足以釋明確有借款予債務人之事實,難謂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