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聲請人 謝佳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第三人頂好麵包行 沈旺成 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0月15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21,209元,未記載受款人,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票據號碼為LB0000000號之支票1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支票票據債務之成立,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之時為準。發票人簽發支票後,如尚未完成支票之交付,該支票即仍屬發票人持有。
三、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記載,發票人即第三人頂好麵包行沈旺成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郵寄方式寄至臺南市○○區○○○街○○號之住址,然聲請人未收到前述信件,顯見前述支票尚未交付予聲請人,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即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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