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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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許天子 被告 蔡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15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財物損失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