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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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7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玉娟 債務人林美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9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晶鑽卡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