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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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洪偉碩
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聖輝 、 張惠燕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岡救字第11號),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