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大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于大威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志強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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