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天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小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票據關係,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小容發支付命令,有關請求事項概以票據法律關係為據。按本票執票人應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票據法第122條參照),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查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何時提示支票,本院乃裁定命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逾期仍未提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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