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被告 王致遠 (原名: 王忠輝
王詠甯 (原名: 王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萬7,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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