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立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
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