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顏雅螢 被告 張馨云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