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上訴人 吳振榮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秋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3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又上訴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13,0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秋明